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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器人公司卡诺普赴港上市,五项事项待补充说明

览富财经网讯: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最新一期《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本周国际司共对19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其中对在今年11月17日,向港交所主板递交上市申请书的成都卡诺普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卡诺普),证监会要求其需补充说明五项事项且需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具体事项为: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涉及开发、运营网站、小程序、APP、公众号等产品,同时应包括你公司及下属公司通过授权旗舰店、其他品牌商城、第三方平台店铺、电商店铺营运服务等业务,收集、储存、接触、处理的个人信息或订单规模。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内容,提供信息内容的类型以及信息内容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说明收集及储存的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二、关于业务模式:(1)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业务涉及AI大模型的具体情况,大模型的应用场景、具体功能等;(2)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等的具体情况,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及具体运营情况,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外资股比上限规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

三、请补充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主要股东上层投资人中“境外企业”及中国境内主体的穿透情况,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五、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完善你公司股本及演变情况,补充说明:(1)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的情况,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2)请核查你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并出具结论性意见;(3)补充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包括历史沿革及间接股东层面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不限于直接股东层面。如存在,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股份代持相关要求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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