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退由于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在2024年4月18日被摘牌,系2024年首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案例。

2024年首例,新海退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新海退(002089.SZ)2006年11月上市,深耕通信行业,主要产品包括IDC数据中心产品和锂电材料产品。

近年来,新海退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太理想。2020-2022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5883.23万元、23513.39万元、17576.7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8989.92万元、-4176.99万元、-30199.66万元。此外,新海退预计2023年营业收入为13500万元至14500万元,归母净利润亏损5000万元至7000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亏损5500万元至7500万元。

事实上,新海退可能从2016年持续亏损至今。

2024年2月2日,新海退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自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来,一直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2024年2月5日,新海退正式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新海退主要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了2014年至2019年销售收入、利润,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实际应为负值,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也应为负值,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值得一提的是,这是2024年首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案例。

新海退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4年3月26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于4月18日摘牌。

构造专网通信业务虚假销售循环,连续六年财务造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3月,新海退董事长张亦斌与隋某力、郑某彬、吴某森、聂某龙、吴某、胡某平等人入股成立苏州新海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信息)、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电子),开展专网通信业务。新海宜信息、新海宜电子均系新海退子公司。

上述专网通信产品的虚假生产加工及购销,上下游、产品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虚假实物流转都由隋某力操控,相关业务构成虚假销售循环。新海退、新海宜电子虽然签订了相应的采购销售合同,但是对于合同所列的产品是否有真实用途并不清楚,对外披露为销售硬件产品的主营业务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至2019年8月31日,新海退通过直接和设立子公司方式参与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新海退本部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无实物流转,仅是合同、单据及资金上的流转,其形成的收入、利润作为正常硬件产品销售收入、利润予以确认。新海宜电子通过参与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2019年9月新海宜电子不再纳入新海宜合并报表范围后,新海宜通过确认新海宜电子专网通信自循环虚假业务投资收益,虚增2019年利润。

此外,新海退还存在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等问题,共导致新海退多计2019年度利润总额2583.22万元。

具体而言,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新海退2014年至2019年年报及2019年半年报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4年虚增销售收入2.25亿元,虚增销售成本1.7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47亿元;2015年虚增销售收入9.08亿元,虚增销售成本7.5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53亿元;2016年虚增销售收入11.88亿元,虚增销售成本10.3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49亿元;2017年虚增销售收入8.76亿元,虚增销售成本7.9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81亿元;2018年虚增销售收入4.20亿元,虚增销售成本3.4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72元;2019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1.24亿元,虚增销售成本1.0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21亿元;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0.65亿元。

监管就退市规则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更大力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4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同日,上交所、深交所发布了新的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重点围绕提高财务上市指标、严格强制退市标准、强化现金分红硬约束等三方面作出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强制退市标准方面,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财务类、重大违法类、规范类和交易类四类强制退市指标。其中,监管机构释放“零容忍”鲜明信号,加大财务造假打击力度,此次修订大幅降低重大违法财务造假退市门槛。

现行的股票上市规则中财务造假重大违法退市标准为“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合计金额的50%”。此次征求意见稿调低了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并增加了三年及以上连续财务造假退市情形。

具体而言,对于“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标准修改为一年、两年、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具体标准为一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30%;或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3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20%;或连续三年及以上年度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虚假记载科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