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超华科技披露,公司在银行逾期债务金额为1.84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86%。此外,在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后,超华科技更换了2023年审计机构。

超华科技1.84亿元银行债务逾期

超华科技(002288.SZ)主要从事高精度电子铜箔、各类覆铜板等电子基材和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广东梅州、惠州、广州、广西玉林等地都建立了大型生产基地。

因下游产业链需求不及预期,覆铜板、电路板业务更为明显,超华科技产品单价同比降幅较大,公司预计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80000万元至83000万元,同比下降51.94%至53.68%;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0至-30000万元,上年同期亏损33571.7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3950万元至-28950万元,上年同期亏损33161.43万元。

连续两年大额亏损之下,超华科技资金面承压,出现了银行债务逾期的情况。

4月16日,超华科技公告,受外部经营环境持续承压的影响,导致未使用的融资授信额度被限制使用,从而造成流动性资金的阶段性紧张,致使公司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或续贷的情形。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在银行逾期债务金额为1.84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86%。

事实上,超华科技的资金压力不仅来自于近年经营业绩不理想,还有公司实控人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

超华科技同日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警示函显示,因债务纠纷,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超华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2亿元及其相关借款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判决超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梁健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8亿元及其利息,超华科技因存在过错,需以梁健锋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超华科技迟至2月23日才组织公司公告上述重大诉讼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超华科技实际控制人涉入的债务纠纷不止这一起。因梁健锋等未及时履行偿债义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23年9月15日向梁健锋等下发《执行裁定书》,拟对梁健锋持有的超华科技1.02亿股份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梁俊丰等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28日,兰州中院向超华科技发出执行通知书,拟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强制过户梁健锋、梁俊丰持有的合计1.25亿股超华科技股票,拟处置股份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3.39%。超华科技迟至2024年1月1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连续两年财报被出具保留意见,更换审计机构

超华科技如今的财务压力或许在之前便已有端倪,2021年、2022年超华科技连续两年的财务报告被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分别和债务纠纷及应收账款有关。

2021年,赵继增因与超华科技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和原告律师费合计30730.28万元,请求判决超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11月16日,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03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继增的起诉。赵继增不服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2021年12月31日,案件处于原告上诉阶段。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利安达表示,由于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通过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该未决诉讼事项对超华科技财务报表的影响,因此对超华科技2021年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2年,超华科技期末应收账款中应收安徽江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江蓝)22789.66万元、天长市鹏扬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扬铜业)4962.25万元。利安达因未能就上述往来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其合理性以及可回收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再次对超华科技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2年年报披露约一周后,超华科技便发布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解决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显示,保留意见中涉及安徽江蓝及鹏扬铜业的应收账款,经公司董事会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推进相关措施、跟进催收等举措,截止2023年5月1日前上述应收款项已全部收回,合计金额27751.91万元。

利安达自2016年开始替超华科技提供年报审计服务,2023年10月,超华科技表示,因利安达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拟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亚太所在被超华科技拟聘任的前一个月刚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经深圳证监局对亚太所开展的独立性专项检查,亚太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IPO项目存在或有收费或类似情形;为某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等非鉴证服务;存在多个审计项目收费占其项目所在分所收费比重超过15%的情形,收费结构不合理;为3家上市公司连续执行审计服务年限在10年及以上,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亚太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