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又又又“难产”,这家公司再领罚单,两家子公司已强制退市
日前,东旭集团至少第3次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上交所开出罚单。年报频繁“难产”的背后,是连续多年的财务造假、信披违规。
来源:摄图网
未按时披露2024年年报,东旭集团再收罚单
9月29日,上交所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有关责任人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201号。
上交所表示,作为债券发行人,东旭集团应当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且截至决定书出具日仍未完成披露。另经上交所查明,东旭集团最近12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上交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上交所决定,对东旭集团及其时任董事长李兆廷、时任总经理李青、时任财务负责人徐玲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红伟予以公开谴责。
正如处分决定书所述,这并非东旭集团第一次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处分。
据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145号,因东旭集团未在法定期限2024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23年年报,上交所对东旭集团、李兆廷、李青、吴红伟、徐玲智予以通报批评。
另外,由于东旭集团在深交所发行了18东集03等债券,深交所同样因上述未及时披露2023年年报事项,对东旭集团及四名责任人通报批评。
据上交所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书,东旭集团及有关责任人曾提出异议表示,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是因为旗下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导致。不过,上交所否决了该项异议。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旭电;证券代码:000413.SZ;已摘牌)、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旭蓝;证券代码:000040.SZ;已摘牌)为东旭集团的子公司。
2024年4月30日,ST旭电、*ST旭蓝发布公告表示,因涉及2023年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又因期初数无法确定,亦无法于原定时间披露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此前,我们曾发表文章《7家A股公司年报未如期“交卷”,2家公司退市在即》报道相关事项。
事实上,东旭集团的定期报告多次“迟到”。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东旭集团曾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牵涉多项欺诈发行,两家子公司已强制退市
2025年6月,河北证/监/局对东旭集团、ST旭电及相关责任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对*ST旭蓝及相关责任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李兆廷、东旭集团组织、指使ST旭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组织、指使*ST旭蓝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2015年至2019年,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分别虚增收入43.76亿元、96.01亿元、128.33亿元、141.49亿元、68.66亿元,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3.97%、47.99%、34.17%、27.77%、20.19%;分别虚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利润总额15.48亿元、34.15亿元、47.31亿元、54.62亿元,虚减2019年年度利润总额21.55亿元,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73.49%、121.81%、113.34%、145.28%、6.65%。
根据上述数据计算,2015年至2019年,东旭集团累计虚增收入478.25亿元;2015年至2018年,东旭集团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51.56亿元。
2015年至2018年,东旭集团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各期末分别虚增货币资金79.57亿元、247.72亿元、447.90亿元、337.21亿元,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2.94%、48.49%、70.59%、43.63%。
由于东旭集团“18东集02”“18东集03”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引用了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数据,债券发行文件及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2018年东旭集团发行“18东旭01”“18东旭02”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26亿元、9亿元。东旭集团在发行上述债券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此外,李兆廷、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两家原上市子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其中,2015年至2019年,ST旭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累计虚增收入167.6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56.27亿元。2015年至2022年,ST旭电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向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8年发生金额合计205.44亿元。
上述财务造假及资金占用行为导致ST旭电在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由于ST旭电在2017年10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此外,2018年至2020年,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ST旭蓝资金,3年发生金额合计82.46亿元。对于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的情况,*ST旭蓝均未在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东旭集团及其子公司、有关责任人合计被处罚款近17亿元。同时,李兆廷等5名责任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多名责任人被采取10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4年10月11日、2025年4月30日,ST旭电、*ST旭蓝因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深交所终止上市,股票先后被摘牌。
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公开对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东旭集团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财务)的行政处罚。东旭财务因存在违规开展同业拆入业务、开展票据业务不审慎、未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等行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吊销金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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