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监管机构“抽查”
呼吁监管
2025年8月21日,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99,下称“利元亨”)发布了其2025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以下简称“半年报”),表面上“扭亏为盈”的亮丽成绩单呈现在投资者面前。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3,341万元,相较于上年同期亏损1.73亿元,似乎实现了惊人的业绩反转。经过基本面解码研究员分析这份半年报,我们发现,这场“胜利”的背后,或存在三大忽视的财务问题,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经营活动的健康状况值得探讨。
存货或激增的在产品与消失的成本?
财务报告的核心在于勾稽关系的严谨与商业逻辑的自洽。利元亨半年报中最可能存在的矛盾,源于其存货科目与经营业绩的或背离。半年报告显示,在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滑17.48%、营业成本同步下降20.45%的背景下,其存货账面价值竟从期初的25.74亿元逆势增长至27.96亿元(来源:半年报第98页)。
更为关键的是,存货增长的主要推手是“在产品”。半年报显示,公司在产品余额从期初的7.25亿元激增至期末的10.68亿元,增幅达47.3%(来源:半年报第162页)。这一数据与公司在报告第18页明确的“以销定产”生产模式形成巨大反差。通常,“以销定产”意味着生产紧随销售,在业务规模收缩时,生产环节的在产品理应大幅减少。
这种或反常的增长,或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配比原则”。该原则要求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在产品的大幅积压,极有可能意味着本应随已售设备结转至营业成本的大量生产成本,或被人为地滞留在存货科目中,或从而扮演了调节利润的“蓄水池”。若保守估算,报告期内3.43亿元的在产品净增加额大部分本应结转为成本,那么公司的营业成本或将被低估,其报告的4.47亿元毛利或将骤降至约1亿元,或毛利率将从29.2%至“更低”。
利润“差异”的应收款与反向的减值准备
如果说存货或是隐藏成本的“蓄水池”,那么信用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可能更像一只调节利润的“魔术手”。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或显著增加,这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账龄结构“存疑”,2-3年账龄的应收账款余额从2.73亿元增至3.66亿元,增幅达34%(来源:半年报第148页);其次,整体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也从期初的22.79%被动上升至期末的27.21%(来源:半年报第149页)。
然而,与这些信号或相悖的是,公司利润表中的“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却录得正值1,314万元(来源:半年报第103页),这意味着公司在报告期内整体上净转回了坏账准备。这一操作直接为当期贡献了超过1300万元的利润,或成为扭亏的关键因素之一。
这种处理方式,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预期信用损失(ECL)模型的审慎性要求或背道而驰。账龄的延长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最直接证据,准则要求企业应增加而非转回减值准备。在客观风险加剧时进行反向会计处理,或是典型的利用会计估计调节利润的行为,或损害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现金流3.21亿元的勾稽“存疑”
现金流是检验企业经营质量的试金石。利元亨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由-1.17亿元大幅转正至2.24亿元,看似“造血”能力极大改善。但深入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一个可能存在的会计勾稽“差异”浮出水面。
根据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金额为正的2,728万元,这意味着应付项目增加了0.27亿元,对现金流是正贡献(来源:半年报第206页)。然而,翻阅资产负债表,我们发现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计净减少了2.94亿元(应付账款减少3.06亿,应付票据增加0.12亿),这意味着公司实际支付了大量供应商欠款,对现金流应为较大的负贡献。
两者方向完全相反,差异金额约 3.21亿元(2.94亿+0.27亿)。这是否存在会计勾稽错误,是否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规定。这一“差异”,使得其2.24亿元经营现金流净额的可靠性荡然或“存疑”,公司真实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或远比报告所呈现的要“存在差异”,其72.32%的资产负债率(来源:半年报第51页)所隐含的短期偿债风险是否被低估?
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何在?
面对如此明显的财务疑点,是否合理?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中介机构,其勤勉尽责的义务是否得到履行?尽管半年报“未经审计”,但作为利元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郑晓明,以及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会计师梁嘉莉,钟晔其专业审慎责任贯穿始终。
《证券法》明确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利元亨半年报中“差异”出的存货逻辑或矛盾、或减值准备的异常处理,特别是现金流量表的或勾稽“差异”,并非需要高深模型才能发现的隐秘问题,而是基础的、根本性的财务异常。这些问题理应在公司内部控制及中介机构的督导过程中被识别并纠正。
我们呼吁监管机构不仅要对利元亨进行“抽查”,也应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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