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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悦实控人收到警示函,公司已被罚受损股民可索赔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

1月14日,ST永悦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据公告,ST永悦实际控制人陈翔及公司董事徐成凤、董浩、董雪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指出,“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经查,2024年2月8日,你们公开承诺自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8月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ST永悦股份,各自增持股份金额均不低于25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截至2024年8月8日,徐成凤增持公司股份35.59万股,增持金额为99.97万元;董浩增持公司股份31.72万股,增持金额为90.34万元;陈翔、董雪峰均未增持股份。

你们在承诺期内未完成增持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共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ST永悦称,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提高规范意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8月15日,ST永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ST永悦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二、ST永悦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部门决定:一、对ST永悦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余君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9月18日收盘时持有;或在2023年10月11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10月12日收盘时持有ST永悦股票的投资者。可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ST永悦参与招投标项目7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4条,专利信息51条。

$ST永悦(603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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